监督执法

噪音致蛋鸡死亡被判赔640余万元

日期:12-21 作者:佚名- 小 + 大

基本案情:

原告兴义市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2014年依法登记设立的位于兴义市某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蛋鸡养殖,占地面积80亩、年存栏25万羽。被告贵州省某公路公司是兴义某环城高速公路项目中标单位。其全资设立被告贵州兴义某环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和后期运营。后公路集团公司又设立临时机构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对该项目第二合同段二工区进行施工作业。施工期间,因爆破作业影响,养殖合作社蛋鸡出现死亡率明显增加、产蛋率下降、并产生大量软蛋、畸形蛋等情况。养殖合作社遂提交专家意见、《饲养管理手册》等证据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后经二被告申请,检测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养殖合作社所受损失与环城高速二工区施工项目噪音具有因果关系,损失为6428875.38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贵州省某公路集团公司作为 环城高速二工区项目的承包人及施工人,其施工行为造成原告蛋鸡受损,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责任。兴义某环城高速公司系由公路集团公司全资设立,职责为负责该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和后期运营,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要求严格落实噪音环境保护措施,其对施工噪音导致蛋鸡受损存在过错,理应与公路集团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二被告连带赔偿某养殖合作社各项损失共计6408865.46元。

典型意义:

噪声污染已成为世界公害之一,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噪音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难以收集、固定证据,群众对噪音污染除了投诉、举报外,常常选择忍气吞声,寄希望于噪音制造企业能自觉采取措施解决噪音污染问题,而企业为降低施工和作业成本很少或不愿意主动采取措施降噪。该案审理和判决不仅有助于提升群众维权意识,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对制造噪音污染的企业也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主动采取措施降噪,否则将依法承担更高的违法成本,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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