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篇

农民合作社办公司的国外经验

日期:12-01 作者:曹曦东- 小 + 大

菲仕兰合作社和公司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也十分合理。公司的决策由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成员奶农都是监事会成员。这意味着,通过合作社,成员奶农是公司的所有者和监事,如果企业效益表现良好,成员奶农是最大获益者。

(二)日韩模式:日本农业协同组织(Jap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JA)日本农业协同组织,简称日本农协,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国力恢复、经济腾飞的重要推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农业瘫痪,粮食不足,日本意识到农业的重要性,选择从发展农业开始复苏国力。因此,1947年日本颁布实施《农业协同组合法》,依照此法,在政府的主导下,日本农协正式成立。日本农协是具有很强农村社区性质的农民合作组织,其目的是联合所有散而小的农户,抱团取暖,发展农业,保障国民的生活需求,同时为农民在生产、销售、信贷、保险、教育、医疗、农村公共设施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保障。农协帮助日本实现了农业现代化,被公认为世界上最成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之一。

日本农协也是具有特殊性质的企业,采取参加者投资入股的方式集资,由股东投票产生董事会,再由董事会选择合适的人才经营具体业务,雇用职员由经理招聘,并在农协领取工资。值得强调的是,农协与股份公司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农协中,不管股金多少,成员都是一人一票,盈余依照成员和其所在农协组织业务多少、规模大小,按比例返还给成员。农协拥有或参股的加工企业,接收来自基层农协农户的农产品,进行加工、增值,所赢得的利润,再向农民返还。

农协下属的全农合作社(简称“全农”),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统计出的2019年世界排名第一位的农业合作社,也是一个合作社性质的企业,拥有自己的生产加工、储藏物流、销售系统等设备设施。通过全农,日本农协形成了一种“公司+农协+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同时,全农也在不断进行联合与合作。在日本国内,全农与几十个地方的联合会合并,在日本国外,全农通过缔结长期稳定的商业交易协议和建立合资企业,加强与世界各地主要农业组织的关系,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粮食收购和仓储物流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粮食的跨国流动。

但是,由于日本农协是政府授权兴办的,又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成长壮大,政府一直给农协提供优惠于一般私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垄断法不适用于农协经营的农产品和农资,农协的法人税比一般企业低10%等,近年来日本农协逐渐形成垄断势力。农协非农民身份的“准成员”数量超过农民身份的“正成员”,真正的农民成员利益受到影响;通过控制农民成员,利用“票差格局”制度,影响政治走向;农协指导机关的农协中央会,通过行使指导权和监督权,干预基层农协的经营自主性,妨碍了地域农业的转型升级,也影响了政府的农业政策;农协以保护农民收入为由,坚持农产品进口高关税,使日本无法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种种行为,对日本的农业和农民影响都很大,日本政府也正逐步推行农协改革。

(三)美国模式:美国CHS(Cenex Harvest States Inc.)美国不仅是科技、军事和金融强国,也是农业强国,是全球第一大农产品出口国。美国成为农业强国的关键在于其拥有一套系统完备的现代农业发展体系,其中,合作社是这一体系的主体。美国几乎所有的家庭农场主都加入了至少一家合作社,以享受合作社提供的生产、流通、加工等方面服务,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并与相应的供应商、加工商、运输商及零售商等进行利益谈判。美国合作社的这种角色和作用决定了它们更加专注精深加工,而这样的加工一般是由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来实施,因此美国合作社必须通过办公司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在市场中存活发展。

CHS合作社集团由农民、农场主和合作社成员所有,是美国最大的会员所有制合作社、最大的生产商合作社,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2019年度报告中全球排名第三位的农业合作社。CHS从成员合作社和农场购买粮食,销往全球65个国家,在过去的10年里累计向其拥有者返还了27亿美元的现金回报。与本文提到的其他农业合作社不同的是,CHS是一家大型综合企业、世界财富100强企业,除农业和食品业务外,还生产和分销各种Cenex?品牌能源产品,在全球拥有1万多名员工,且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CHS之所以成为这样一个大型综合合作社性质的企业,源于它不断与公司合作,领创办公司,对抗来自其他企业的强有力竞争。其最初的前身是60家合作社在1929年跨区域成立的北太平洋谷物种植有限公司(NPGG)。1983年,该公司与农民联合会粮食码头协会合并成立HS合作社;1998年,HS合作社又与全球十大丙烷供应商之一Cenex公司合作成立CHS合作社集团。目前,CHS拥有成员农场、合作社1000余个。成员投票选出17名农民或农场主加入CHS董事会,代表全国8个地区,每个地区的代表数量取决于该地区业务量以及农民、牧场主和合作社的数量。

三、国外合作社办公司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是合作社办公司是提高经营效率的需要。荷兰菲仕兰合作社150多年来的发展经验启示我们,合作社办公司要坚持服务成员的原则,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在保障成员利益的同时,保证产品的质量,提高经营效率。

二是合作社办公司是集聚资源要素的需要。合作社可以通过聘请管理团队,实现系统性、专业化合作和公司化管理。日韩模式验证了合作社办公司可以通过建立一体化销售网络直销农产品,解决合作社组织的融资困境和市场困境。但日本农协的发展历程也警示我们,在支持合作社办公司的同时要加强监督和监管,防止垄断经营危害合作社成员的利益。

三是合作社办公司是延伸产业链条的需要。合作社与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多形式融合发展。美国模式展示出合作社办公司可以更好地共享高科技资源,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帮助合作社应对来自其他市场主体的强有力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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