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9号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1月3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 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健全执法办案指导机制,分领域遴选执法办案能手,组建全国农业行政执法专家库。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选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骨干组建执法办案指导小组,加强对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协作机制,引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机构协助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以及调查取证等工作。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权依法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
上一篇: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