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日期:11-15 作者:佚名- 小 + 大

按语: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2022年11月11日农业农村部对2017年出台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17号公布。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执业兽医资格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的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包含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

第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报名、时间、类别、方式等由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在考试举行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发布考试公告、确定考试试卷等。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承担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考试政策,监督、指导和协调各项考试管理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六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技术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考试大纲、试卷蓝图,开展命题、组卷相关工作;(二)建设、管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考试题库;(三)承担制卷、发送试卷、回收作答结果、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四)统计分析考试试题、成绩等相关信息;

(五)指导考区和考点的考务工作;

(六)遴选和培训命题专家;

(七)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八)承办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三)发布本考区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公告;(四)制定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施方案;(五)指导考点做好考试保障工作;

(六)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七)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考区下设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以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为考点。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第九条  考区、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

将考试考务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考区、考点应当有计划地开展考试考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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