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10-13 作者:佚名- 小 + 大

  (九)响应调整与终止。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相关专家会商研判事态,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必要时向事故涉及和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通报有关信息;事故涉及国(境)外的,应及时指导有关涉外部门做好通报、协调等相关工作;对需要国家层面支持或其他省(区、市)配合的事项,及时向国家部委和其他省(区、市)寻求支持与援助。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有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于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单位,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及时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级别降低。当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且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事故得到控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终止应急响应:(1)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出现新增的急性病症患者,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隐患消除。
  4.级别调整与终止程序。现场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五、后期工作
  (一)善后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善后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其他省(区、市)的有关善后工作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保险理赔工作;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责任调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查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总结评估。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提出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
  (四)表扬奖励。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五)责任追究。事发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事故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事故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不服从上级政府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对事故处置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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