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事故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应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五)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初判为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省市场监管局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策启动响应,成立省指挥部,由总指挥领导应急处置,各工作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2.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3.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对涉事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7.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8.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9.指导涉事地区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稳定工作。 10.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 11.对需要国家有关方面支持或其他省(区、市)配合的,及时向国家有关方面和其他省(区、市)请求支援。 12.及时向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六)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市场监管局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七)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指挥部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包括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持续动态发布信息。发布信息的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信息发布应包括事故预警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发挥主流媒体作用,主动设置相关议题,组织专家解疑释惑,及时正确引导舆论。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处置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营造积极健康社会舆论氛围。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未经应急工作机构同意,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编造、传播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维护稳定。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损害引起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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