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事故评估。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判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并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同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提出响应建议。 5.事故转办调整。经评估判断为其他安全事件的,应立即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通报相关部门或单位事件信息,并移交有关证据和封存物品等。调整转办过程中,不能中断有关处置工作。 6.做好信息发布准备。必要时,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二)响应分级。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同级政府决策启动应急响应后,成立处置指挥机构,按照预案开展处置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事发地政府根据事故级别、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研判确定响应级别。 省级层面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省级层面按照程序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市、县级层面响应级别: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市、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三)分级响应。处置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初判事故级别、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省级政府在国家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初判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并评估事故级别。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由省市场监管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政府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建议,视情启动省指挥部工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等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并核定事故级别。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市级政府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视情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并参照本预案开展组织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并核定事故级别。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食品安全事故涉及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协调支援应对工作。 (四)响应措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省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市、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总体措施。采取必要措施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做好医学救援、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检验检测等工作,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作出事故调查结论,确认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2.应急检测评估。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物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情况,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指导意见;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依法予以解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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