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科学解读,并对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 5.预警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事态发展、措施效果等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经研判可能引发事故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六)信息报告。 1.报告单位或个人包括:(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3)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报告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原则,履行报告义务。 2.报告内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范围和程度(涉及人数、伤害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措施、现场相关情况(如:救援工作是否存在困难,伤害人员是否有老人、儿童、涉外及涉港澳台人员等)、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进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情况等信息;根据事故应对进展可进行多次续报,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时,应随时报告。终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报告程序和时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向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报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按照信息报送时限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 特别重大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电话报告,4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60分钟内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书面报告;后续进展情况应每天至少报告1次。 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在事发2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6小时内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书面报告。 突出电话首报,凡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演变为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获知后要立即向省市场监管局值班室报告,省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随后按程序书面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事发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1.积极开展医疗救援。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 2.保护现场并抽样检验。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事发现场,加强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等,待有关调查工作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3.事故初步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在对相关证据样品采集完成后,及时组织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针对可疑食品污染来源、途径及其影响因素,对相关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开展卫生学调查,验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及检验机构采样并开展实验室检验,确认致病因子、查找污染来源和途径、及时救治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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