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10-13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三)现场指挥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事态紧急程度、形势发展需要,各级指挥部可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现场指挥部,靠前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全力以赴处置事故。
  (四)工作组。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省指挥部视情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并随时向省指挥部报告有关工作进展(具体分组及职责见附件3)。
  (五)技术支撑机构。食品检验研究、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农畜水产品检验、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所属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省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强应急处置专家库建设,事故发生后可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现场处置、医学救援、调查评估、舆论引导、善后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三、预警与信息报告
  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实施本地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分析研判掌握食品安全形势,强化风险专项治理,将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一)风险监测。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实施。省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强化信息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共享;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对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或通报相关信息。
  (二)信息通报。省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下级部门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从种植养殖到最终消费各环节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事故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向各级各有关部门通报风险预警信息。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应当通报的情形和内容包括:(1)发现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食品;(2)出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4)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5)其他经研判认定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
  当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终止和解除相关控制措施。
  (三)预警分级。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采取预警措施,按照事故发生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预警发布。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
  (五)预警行动。
  1.分析研判。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和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安全信息和热点舆情的收集、核查和分析研判,并及时跟踪监测,预估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初步调查核实,符合事故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加大食品安全应急科普宣传力度,告知公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或个人)停止食用、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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