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2〕1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详见附件1)、生活饮用水污染等事件,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牵头组织防控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机制。事发地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坚持风险管理、预防为主。增强风险意识,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评估和舆情监测工作,严密排查治理风险隐患。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强化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全面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坚持依法规范、妥善处置。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运用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确保处置应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完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妥善处置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五)事故分级。按照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分级标准见附件2)。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省指挥部。预判可能或已经达到重大标准需省政府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市场监管局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事故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统筹指挥事故处置工作。指挥长可酌情指定1-2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协助协调指挥等工作。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健全会商、信息报告和督查等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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