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蛋鸡产蛋期使用氟苯尼考案件的审理

日期:08-23 作者:佚名- 小 + 大

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在蛋鸡产蛋期使用兽药氟苯尼考的案件。

2010年,周某在永嘉县西源乡某村创办永嘉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肉鸡和蛋鸡的饲养。去年2月,周某发现饲养的蛋鸡死亡,经咨询发现系呼吸道疾病所致。随后,他在明知兽药氟苯尼考粉禁用于蛋鸡产蛋期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添加用于蛋鸡治疗,并将所产的20余斤鸡蛋销售,获利200余元。

同年5月,永嘉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该农业合作社的鸡肉及鸡蛋进行抽检。经检测,鸡肉中金刚烷胺项目、鸡蛋中金刚烷胺项目均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去年10月,周某向永嘉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永嘉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永嘉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在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其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永嘉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氟苯尼考是一种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但产蛋家禽禁止使用氟苯尼考。养殖产蛋家禽过程中,如果在家禽疾病治疗中使用该药物,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将会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进而传递至蛋品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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