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2年黑龙江省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08-16 作者:佚名- 小 + 大

  (二)核定并下达任务资金。2022年粮改饲项目资金依据各地生产计划和资金需求量、国家下达资金总量情况,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拟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将任务和资金切块预拨到县。对脱贫县资金分配,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助对象确定及项目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拟补助对象的筛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共同参与验收。一要审核补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二要开展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青贮饲料收贮情况现场核查验收;三要准确测量贮存容积,严格依据折算标准计算贮量。项目县要制定验收工作方案,依据方案严格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经补助对象和现场核查验收组共同签字确认,现场核查验收组不少于3人,验收文件、图表和影像资料齐全存档。
  (四)公示及补助资金拨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核准补助对象贮量和补助资金额度后,在当地及时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于12月15日前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项目县同步履行资金兑付程序,12月30日前足额兑现补助资金。逾期不能兑付到项目单位的补助资金或县级结余的项目资金,由省级相关部门收回并统筹安排。
  (五)信息上报及系统录入。各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统计粮改饲项目执行情况,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同时,按国家和省粮改饲项目管理有关要求,按期将收贮业主信息、台账、资金发放等有关数据准确录入农业农村部《粮改饲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
  (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县财政部门要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暂缓和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对预算支出进度偏慢的,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对偏离绩效目标或无法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收回资金。
  (七)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各县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结束后全面梳理总结粮改饲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县按照《黑龙江省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3)指标,实事求是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总结报告连同有关佐证材料一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县级自评材料,结合实地随机抽查,开展项目初评和监督检查,并形成市级初评总结报告,于12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绩效评价和抽查结果通报全省,并与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国家下达的我省粮改饲青贮量和种植面积为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各县要高度重视粮改饲项目工作,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项目申报、验收、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政策宣传、项目公示、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确保政策和项目落到实处。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拟成立省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各县也要参照成立项目领导小组。
  省级粮改饲项目领导小组:
  组长:孙文志  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

  副组长:徐海臣  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农业农村处处长

       郭绍权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处处长

  省级粮改饲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郭绍权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处处长(兼)
  成员:马晓非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处长
  姜庆海  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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