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私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应对 对非法处置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处置方法,有的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有的认定为“盗窃罪”,还有的仅进行“治安处罚”,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非法处置行政机关扣押的猪产品行为也是进行了“治安处罚”,笔者认同这种处理方法。因为,“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要有“以暴 力、威胁方法阻碍”的客观行为,本案的当事人一 直是情绪正常,积极配合,并未有暴力、威胁等行为;“盗窃罪”则要重点考虑当事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无主观故意就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非法处置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时常发生,极大 地损害到行政机关权威和正常行政管理秩序,仅予以治安处罚显然不够。《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中 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认定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笔者建议,可将《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中加上“行政机关”,当事人私自处置了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都应认定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这对维护正常的社 会管理秩序和发挥刑法指引、震慑作用意义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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