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一起经营未加施检疫标志猪产品案的查处

日期:08-13 作者:王夏晓- 小 + 大

摘要:2021 年 10 月,海南省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加施检疫标志的猪产品。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依法并给予了行政处罚。本文介绍了案件的发生经过、查处取证、法律适用及处理情况等执法内容,重点讨论了案件中涉及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关系、查封扣押与登记保存的适用、听证制度的执行和私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应对等问题,指出了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的相关重(难)点和关键环节,以期为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1 基本案情

2021 年 10 月,海南省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猪产品未加施动物产品检疫印章。该批涉案猪产品共计 2 000 kg,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台账,也无法证实其合法来源,执法人员遂于当日请求相关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并对涉案猪产品采取就地扣押措施。后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存在经营未加施检疫标志猪产品和非法处置扣押猪产品两个违法行为。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积极履行了处罚决定。

2 调查取证

2.1 现场检查(勘验)

海南省某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时,当事人正在自己的冷库门口批发、销售生猪产品,猪胴体上无动物检疫印章,该批涉案猪产品共计 2 000 kg。当事人提供了带有编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载有猪产品 2 000 kg 等字样,签发官方兽医为刘某。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拍照与摄像。

2.2 制作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称该批猪产品系在 A 省定点屠宰场宰杀的生猪,官方兽医刘某对该批猪产品进行了检疫,但当事人担心加施动物产品检疫印章会影响猪产品销售,所以拒绝加施检疫印章,并运出屠宰场进行了销售。

随后,执法人员联系上出证的官方兽医刘某,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前后两份笔录相互印证了当事人经营该批猪产品经过检疫但未加施检疫印章的违法事实。

2.3 对证据进行扣押

立案查处当日,在无法判断当事人所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真伪,及未联系上出证官方兽医的前提下,执法人员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2 名官方兽医对涉案的 2 000 kg 猪产品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显示,该批猪产品无法判断生产日期,经过冷藏后也无法辨认检疫痕迹,个别猪胴体有出血斑和出血点。执法人员遂将此情况报告相关领导,经批准,对当事人经营的 2 000 kg 猪产品采取就地扣押强制措施。

后经全面调查取证以及问询出证官方兽医刘某,共同证实该批扣押猪产品是从由 A 某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且经过检疫的事实,执法人员赶赴扣押现场准备解除扣押措施,却未发现扣押的2 000 kg 猪产品。执法人员果断报警,经公安机关查实,该批扣押猪产品系被当事人非法转移并销售。

3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3.1 经营未加施检疫标志猪产品的处罚

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加施检疫标志的猪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称《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即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 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当事人经营未加施检疫标志生猪产品共 2 000 kg,按当时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 30 元 /kg 计算,货值金额为60 000元,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30 000元(处同类检疫合格猪产品货值 0.5 倍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积极履行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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