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日期:07-15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一、案情摘要

2022年4月,青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青田县海口镇存在私屠滥宰情况。2022年4月29日凌晨青田县农业农村局联合青田县公安局对海口镇青海路1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现场发现李某伟等6人正在屠宰生猪,执法人员要求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现场6人均无法提供。现场查获10头生猪和434.9公斤生猪产品及屠宰刀具13把、铁钩7个、钢管制凳子6只、木制水桶2个、电子称1台。经查,李某伟2021年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李某伟伙同李某茂、李某申等人在青田县海口镇海口村青海路1号等地私设屠宰场屠宰并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累计屠宰、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总价值140万余元,涉案人数28人,其中涉刑人员11人,涉及行政处罚17人,涉刑人员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法律适用

1、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十八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三、处罚决定

该起案件当事人在青田县海口镇青海路1号内屠宰生猪活动的行为,已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涉嫌构成犯罪,已超出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移送至青田县公安局处理。

四、典型意义

提高打击违法行为的震慑力。通过对私宰乱宰行为的严厉查处,使私屠者清楚意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私自屠宰生猪,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严肃性,特别是规范上游养殖户合法销售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维护检疫秩序和食品安全。对生猪屠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查重点风险区域、严格维护检疫秩序、严打重点违法行为,确保我县生猪肉品市场健康稳定和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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