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制机制有待健全。一是层级关系未理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如何向乡镇街道延伸等机制尚未明确,属地政府本应承担的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调调查取证等工作难以到位。二是执法协作机制不健全。全市五大领域行政综合执法的信息资源共享、部门联动协作、联合会商、行刑衔接、举报奖励以及技术保障等执法协作机制尚未建立。如农药、动物疫病、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等涉农方面的检验检测,缺乏市场化第三方机构支持,大大降低了办案效率。三是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案卷评查等工作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当前正值改革破旧立新之时,有待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四)执法风险依然较大。一是农资监管隐患较多。农药、种子等农资进货渠道错综复杂,肥料检验检测手段有限,小商小贩串乡销售农资现象普遍,假劣农资鱼目混珠上市流通时有发生,影响极坏,容易发生群体事件。二是渔政执法风险巨大。违法行为多发于晚间,违法地点多发生在河流、湖泊、池塘、水田等水域,违法捕捞工具常带电作业,安全隐患大。违法当事人被发现后,经常四处逃窜甚至跳入水中,如处置不当,极易发生溺水、触电等安全事故。三是违法行为更为隐蔽。在长期的非法捕捞、生猪私屠滥宰、农资制售假等违法行为打击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甚至形成“三步一岗、五步一哨”软实力对抗执法的局面。农业违法添加手段花样翻新,逃避打击,如以不常见的苯乙醇胺A代替“瘦肉精”,以罗丹明B替代苏丹红等,检测标准更新滞后。同时,“法无禁止即可为”,由于部分法律法规修订滞后,对依托网络经营销售假劣农资的新型违法行为,难以有效进行打击和查处,给执法工作带来新挑战。四是执法办案工作开展不平衡。在当前形势下,区县之间和不同类别案件办理上都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短板效应,失职渎职追责的风险隐患大。首先是行业之间不平衡,在2017年-2018年全市立案查处的1019件违法案件中,动物卫生和生猪私屠滥宰类占比52.3%、渔业非法捕捞类占比31.6%,而农资类(农药、种子、化肥、兽药、饲料)占比仅为16.1%,农业资源环境、农业知识产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办案数为0;其次是地区之间不平衡,对比长、望、浏、宁四区县市办案数量,长沙县占比30.9%、宁乡市占比25.8%、浏阳市占比15.7%、望城区占比11.6%,个别区县市办案数量明显偏少。 三、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既是新挑战,又是新机遇,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增强规范意识、创新意识,正确处理好执法与管理、惩罚与教育、围堵与疏导的关系,探索新方法、新路径,努力提升农业综合执法水平。 (一)全面整合队伍,健全执法体系。一是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改革任务。力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设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职能、执法人员严格规范管理、执法条件充分保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是理顺执法体制机制。争取政府重视,结合实际,就厘清边界职责、理顺层级关系、建立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等事项出台专门文件,形成上下一盘棋的良好局面。健全查督结合机制,坚持直接查办案件与及时督办案件有机结合,综合运用督查、调度、通报、考核的办法,推动日常监督和执法职能落实到位,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农业执法监管网络。三是强化技术支撑支持。寻求专业实验室与第三方检测机构互补的技术支撑,建立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实现种养殖业投入品、农产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投诉受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查与案件查处的有效衔接,全面提升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四是强化执法保障。严格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文件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农业综合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以及罚没有毒有害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加强相关经费保障。高位协调,积极推动解决政府依法配备必要的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场所等公共资源。参照司法部门政策,从市级层面进行政策突破,力争解决一线执法人员执法加班补助政策依据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参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农法医【2019】4号)精神,落实全市执法装备硬件保障,并推动建立农业综合执法人员配备与辖区地经济发展水平、执法职责范围、人口数量、农业生产规模和日常监管等相适应的工作保障机制。五是优化法律顾问专家库。农业行政执法种类繁多,覆盖面广,在行政执法共性问题的基础上,还有很多涉及专业技术鉴定和专业法律法规,需要聘请专业法律方面的专家指导,以利于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