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官方监管人员力量不足 规模家禽屠宰加工企业屠宰量大、生产链长,平均每家屠宰企业至少需要4名官方监管人员,占用了较大比例监管人员力量。散、小屠宰场(点)数量众多,官方监管人员难以全面监管。活禽现杀的模式由来已久,且基本属于“放任屠宰,无人监管”状态,改变群众多年饮食习惯,规范零散活禽宰杀没有实质性进展,因此各地皆面临人员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2.3 行业监管制度标准不完善、责任不明确 国家至今未出台《家禽屠宰卫生检验规范》《家禽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准》等行业规范,致使官方监管人员无法按照“最严谨的标准”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未从法律层面明确屠宰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家禽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特别是小型家禽屠宰场(点)硬件设施设备、生产流程及产品质量管控存在严重缺失和隐患。 2.4 从业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 散小屠宰点和市场活禽宰杀从业人员,缺少到规范生产经营的认识,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且从业人员众多,群体庞大,一时难以转变其思想认识,为基层监管带来难题。 3 家禽屠宰监管措施的建议 应从家禽屠宰行业准入、企业责任主体落实、法定生产经营制度标准的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官方监管模式建立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监管措施,以建立“责任主体明确、行业标准明细、官方监管有力”的家禽屠宰行业监管模式。 3.1 严格家禽屠宰企业准入制度 实行家禽屠宰定点准入制,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基础上,制定更严格细化的行业准入标准,制定明确选址、设施建设、生产设备、质量管控等项目标准。采用专家组审核、第三方审核等方式,提高家禽行业准入的公正性、公开性和科学性,从源头上提升家禽屠宰行业标准及规范化程度。对无法取得资质的小型屠宰场(点),采取行政强制的措施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罚。 3.2 鼓励小型屠宰企业进行提档升级 出台鼓励措施整改提升部分小型家禽屠宰企业,对小型屠宰企业进行提档升级,对其硬件设施进行改进提升,生产流程进行规范优化,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使其具备规范化家禽屠宰企业标准,可出台奖补政策,利用信贷支持、政府担保等措施,引导小型企业加大升级改造的投入。 3.3 制定活禽市场建设标准 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活禽市场管理措施,对于能够完全取缔、实施集中屠宰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杜绝城市范围内存在活禽宰杀行为,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生物安全;对于不宜取缔的,要综合产业发展、 环保、物流、生物安全等方面要求制定活禽市场建设标准,鼓励建设活禽宰杀、加工及生鲜禽产品交易和物流配送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家禽交易市场,创建品牌,探索产地与家禽批发市场“点对点对接”机制,有效实现产地免疫检疫与屠宰防疫检疫的疫病防控连续性、可追溯性。 3.4 整合优化官方监管人员力量 由于基层畜牧兽医监管人员力量严重不足,在积极争取政策增加人员编制同时,应对现有人员力量进行优化,可采用“官方兽医+协检员”的模式保障官方监管人员队伍,采用家禽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同步融合模式,提高检疫检验效率,节约监管人员力量,实现监管的全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