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2年6月17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汛期动物炭疽防控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汛期动物炭疽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当前,我省已经进入夏季汛期,动物炭疽疫情风险增加。为维护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平稳,保障“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顺利推进,各地要切实做好汛期动物炭疽防控工作,降低疫情发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紧盯重点区域,全面开展监测排查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全面组织开展炭疽疫情监测流调工作,重点监测疫源地和其他高风险区的家畜,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排除疫情隐患。对炭疽新老疫区、低洼易涝地区的牛羊养殖、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对牲畜交易、屠宰等重点场所进行巡查;降水较多的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和频次,必要时对重点疫区开展环境监测。严格按照《动物炭疽诊断技术》(NY/T561)要求对病死畜采样送检,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加强风险研判,做好预防免疫接种 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研判疫情形势,对炭疽新老疫区和低洼易涝地区根据评估结果和防控需要,确定预防免疫接种范围。适时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炭疽疫苗免疫,记入免疫档案;开展炭疽免疫接种情况核查,确保易感家畜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降低疫情发生风险。疫苗接种后剩余的空瓶、使用的注射器和容器等需经高压灭菌或者彻底焚烧后处理,严控生物安全风险。 三、加强巡查排查,严格做好病死畜无害化处理 督促乡镇政府落实病死畜禽巡查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搜集到的因灾因病死亡的动物尸体,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炭疽确诊病例,严格按照《炭疽防治技术规范》进行无血扑杀无害化处理,原则上就地焚烧,动物尸体焚烧按照GB19193有关措施执行,不得对尸体直接进行掩埋处置。 四、强化应急准备,及时规范处置疫情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有序开展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发现疫情按规定及时报告。对临床疑似病例,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快速、准确诊断;确诊疫情后,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严格落实无血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封锁、紧急免疫、停止易感动物交易和放牧等措施,并做好疫情追踪溯源相关工作,降低扩散风险。对于突发炭疽疫情,要按照有关法规、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坚持“早、快、严、小”原则,科学应对、严格处置。 五、强化流通环节,做好检疫监管 强化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加强运输环节和屠宰环节检疫监管,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车辆备案情况,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家畜进入流通环节,防止来源不清、未经检疫的动物调往外省。严格对病(淹)死动物采取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措施。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格追溯并处罚随意抛弃、购买、销售病死畜禽行为。 六、坚持双向发力,强化宣传与培训 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联防联控。一旦接到卫生健康部门人间炭疽病例通报后,畜牧兽医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对涉及的场所紧急开展监测流调,并采取相关工作措施。要加大炭疽防治知识宣贯力度,对养殖、屠宰加工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重点宣传病死、死因不明、来源不清动物的潜在危害和相关处理规定,引导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发现牲畜异常死亡要及时报告。炭疽新老疫区和高风险地区要加强疫病流行特点、临床特征、危害等知识宣传,教育养殖场(户)避免到低洼易涝等风险地带放牧,提升高危人群自我防护意识和疫病防控能力。重点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炭疽防治技术规范和防治知识培训,提高“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省局组织编制了《炭疽防控明白纸》,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印发、电子版发送等形式传达至相关养殖场(户)和相关从业人员手中。 附件:炭疽防控明白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