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赵某高担任夏津县农业农村局苏留庄动检所职工、官方兽医期间,接受侯某某、陈某某、王某等人(均已判决)的宴请、钱物,违反国家动物检疫相关规定,在未对生猪或肉牛进行检疫的情况下,为侯某某、陈某某、王某等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234份。 后侯某某、陈某某、王某等人将赵某高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自用或贩卖给他人,致使未经实际检疫的生猪、肉牛流入食品领域,给动物疫情的控制、社会的食品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高作为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高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赵某高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 1、被告人赵某高主观恶性不大、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薄弱。 2、被告人赵某高为减少养殖户的损耗,长期上班提供检疫服务,为养殖户提供了便利;对涉事“瘦肉精”肉牛不知情;因苏留庄动检所人员不足,导致被告人赵某高在本案中开具的《合格证》较多。 3、流入深圳市的涉“瘦肉精”肉牛均已采取无害化处理,被告人的失职行为未对德州市或夏津县生猪、肉牛的对外销售造成影响,对山东省德州市出口肉牛的社会评价影响相对不大,未严重影响地区声誉,已销售出的肉牛、生猪未引发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未传播疫情、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未引发经济贸易纠纷。 4、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 5、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了收取好处费的事实,并让家属全额退回违法所得9872.32元; 6、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7、被告人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前列腺炎、膀胱炎,其妻子身体不好,贫血症状多年需要照顾。 8、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 9、被告人已被开除党籍、公职,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性,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夏津县监委收到有关部门移送的关于董某某、赵某高的问题线索后,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调查,被告人赵某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夏津县纪委、监察委对其违纪问题进行了处理,其亲属向夏津县监察委员会代缴违法所得9872.32元。 2022年3月18日,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高身为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赵某高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对案件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成立;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坦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判处”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
上一篇:私设屠宰场非法经营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