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下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据悉,该案件是今年该市首例公开审理的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某君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韦某君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走私入境的冻品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场,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及涉案财物的处理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君经与彭某春(另案处理)商量前往广西北海市运输冻品到广西南宁市,后两人分别驾驶货车从广西钦州市出发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到达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恒大御景半岛南侧海沟旁装运冻品。在装载冻品过程中,被告人韦某君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冻品的相关合法手续。 同日凌晨3时许,北海海警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装好货物准备驾车离开的被告人韦某君,并当场扣押韦某君驾驶的车牌号为桂AW6A95的货车一辆(车主韦某君)、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及无合法证明的冻品牛肉一批。该批冻品外包装分别印有“APEDA”、“COUNTRY OF ORGIN:INDIA”等外文标识。经清点称重,该批无合法证明的冻品牛肉共计305件,净重7.8365吨。 经认定,该批冻品牛肉属国家禁止进境物,来自印度,印度是动物疫病口蹄疫及牛结节性皮肤病疫区。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君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没有合法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帮助他人运输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君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韦某君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没收查扣在案的肉类冻品7.8365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韦某君所有的白色飞碟牌货车一辆、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违反现行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物品表》规定,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禁止进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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