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监督管理 1.农业污染源调查监测。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在人口集中区、主要养殖区和种植区等,加密布设水体质量监测点位,到2025年,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实现全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区县级全覆盖。对10万亩及以上灌区灌溉用水和农田退水,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00亩及以上规模化陆地水产养殖场排污口等开展水质监测。持续开展农田氮磷流失监测、农田地膜残留污染监测。 2.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监管。加强全省农业源普查、生态环境统计、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信息、排污许可管理平台等工作对接共享。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结合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进行抽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等环境违法行为。 3.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组织指导济宁市鱼台县开展国家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试点,以此为引领,在黄河流域、南四湖流域选择部分重点县开展省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在试点县率先布设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污染负荷评估,确定监管重点地区和重要时段,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实施治理工程,分区分类建立最佳管理模式和技术体系,开展治理绩效评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省级统筹协调、市级组织推进、县级负责实施”的工作推进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每年12月底前,各市生态环境及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形成本年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工作总结,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技推广体系队伍建设,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采用绿色生产方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管执法培训。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专家团队,提供重要政策咨询服务,加强人才支撑。 (三)提升科技支撑。根据国家部署要求,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标准编制修订工作。完善化肥农药利用、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建设等规范。根据污染类型和主要成因,总结形成一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并加以推广应用。 (四)强化监督工作。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调度督导,对工作滞后或存在突出农业面源污染环境问题的地区,明确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到位。各地要发挥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