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食品安全法 》56 种行政处罚汇总(下)

日期:05-09 作者:佚名- 小 + 大

第四十九种违法情形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1 案由

1.1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1.2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其他条件。

2 处罚依据

2.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种违法情形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1 案由

1.1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1.2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其他条件。

2 处罚依据

2.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种违法情形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1 案由

1.1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五十二种违法情形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1 案由

1.1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

1.2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1.3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2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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