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种违法情形 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 案由 1.1 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种违法情形 一年内受行政处罚达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1 案由 1.1 一年内受行政处罚达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2 处罚依据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七种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 案由 1.1 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2 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种违法情形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1 案由 1.1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1.2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2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