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2.2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三种违法情形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1 案由 1.1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 1.2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报告。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理、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种违法情形 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 案由 1.1 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1.2 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1.3 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种违法情形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