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6 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7 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十七种违法情形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 案由 1.1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1.2 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2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十八种违法情形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 案由 1.1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2 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十九种违法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 案由 1.1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 1.2 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