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种违法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 案由 1.1 食品生产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2 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3 食品生产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4 食品经营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