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食品安全法 》56 种行政处罚汇总(上)

日期:05-09 作者:佚名- 小 + 大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才(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3.2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种违法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 案由

1.1 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2 食品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种违法情形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1 案由

1.1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

1.2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

1.3 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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