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04-24 作者:佚名- 小 + 大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情况。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和各省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九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省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根据扑杀畜禽实际数量、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际重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测算依据。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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