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饲养宠物违法案例的处理及律师建议

日期:04-21 作者:柳沛- 小 + 大

编者按:近年来,涉及动物的纠纷日渐频发,如何认定此类纠纷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动物饲养人在何种情形下会受到处罚?本文通过梳理近年来各类涉动物纠纷的裁判规则和行政责任,从律师角度,对动物饲养人及社会大众提出相关建议。

1. 宠物乱叫产生的噪声扰民,或被罚

相关案例:2016年年3月,某小区有一户人家养了3只狗,狗吠影响邻居休息,遭人报警投诉。最终,办案民警联合街道办及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先讲法律法规,再普及文明养狗理念,之后,该户人家加强了对家中犬只的管理,此后再未接到投诉。

附近小区有一户人家是“养狗发烧友”,除了在家里圈养了一只狗以外,还在家附近的小巷中散养另一只狗。散养的犬只不分时段地吠叫影响邻居休息,还常随地便溺。对此,隔壁的住户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往“养狗发烧友”家里扔石头泄愤,将窗户砸坏了。

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批评狗主的同时,也教育其邻居不能用此手段报复。最终,“养狗发烧友”答应将散养的犬只送到朋友处,并管理好另一只狗,自己承担维修窗户的费用。

律师提醒:《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其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家中饲养犬只吠叫扰民、随意便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在规定的非禁止遛犬区域遛犬,不主动控制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其他干扰他人生活等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如果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还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则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遇到这类纠纷时,尽量引导双方进行换位思考,协商调解解决。

此外,提醒狗主平时要多加注意、多做一点,可以避免绝大部分的纠纷发生。例如,遛狗时务必给犬只戴上牵引绳,家中也可适当进行隔音改装,以免噪音扰民等。同时,也提醒非养狗人,遇到狗时要尽量避开,远离狗,否则的话,如果是有主的狗,还可以找得到主人来理论,如果是流浪狗,那就只能自认倒霉,自己去接种疫苗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违规遛狗,被罚

相关案例:2021年11月9日,关于贾乃亮与狗狗撞衫的视频冲上了热搜,8日的“微观任叔”已有700多万,点赞量突破44万。后经杭州城管调查,发现视频中的遛狗行为确实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根据规定,将面临200元罚款。

律师解读: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小型观赏犬被允许携带出户时间是晚上19时到第二天7点。根据该规定第十八条,如果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由城管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如未拴狗绳,结果造成伤人等情况),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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