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三)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四)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五)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六)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方便清洗消毒的适宜材料; (七)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八)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第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三)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五)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八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二)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别设置; (三)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四)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工作室和休息室; (五)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六)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设备; (七)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顶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八)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十)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九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 (二)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有专门的车辆消毒区域,并配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三)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配备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 (五)配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 (六)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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