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滕环罚告字〔2020〕37号,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滕州市东郭镇西明村养殖场存在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养殖污染环境依法责令停产 据泰环改字〔2021〕03-4010号,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对山东海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果都镇杨官庄村养鸭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土沟内排入养殖粪便废水超出田地的消纳能力,且土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肉鸭养殖项目生产运营,严格按照审批要求配套建设治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肉鸭养殖项目生产运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养殖粪便等废弃物外排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四、乱堆乱放畜禽粪污依法处罚 据烟牟环罚〔2020〕4、5号,烟台市牟平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李泽源露天鸡粪晾晒点、曲宏伟露天鸡粪晾晒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露天鸡粪晾晒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60条第一种情形,对两处露天鸡粪晾晒点做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潍环罚字〔2021〕HT025号,寒亭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潍坊市寒亭区康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厂区北侧和西侧空地内存放着部分粪污,且贮存场所未落实防渗措施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类通用处罚裁量表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济环罚字〔2021〕第PY1008号,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对平阴县兴旺肉鸭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鸭粪便堆存在养殖场东南侧长约13米、宽约6米,深约0.5米的田地中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通用处罚裁量表,对该单位处以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上一篇: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