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案件督办】对于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重大违法案件,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采取发函督办、挂牌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督促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处理。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实施联合督办。 接办案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按要求反馈查处进展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举报奖励】鼓励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对举报奖励范围、等级、标准等予以具体规定,规范发放程序,做好全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层级监督】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外部监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机制,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农违法案件及时回应,妥善处置。 第三十九条【执法舆情管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十条【案卷评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评查,强化评查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行政案件纠错】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发现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日常考核评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完善执法人员考核评议制度,建立健全奖惩分明的执法评价体系,考核评议应当包含德、能、勤、绩、廉等内容,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第四十三条【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追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条【执法情况统计报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送制度,明确至少1名在编人员具体负责执法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按照执法信息报送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执法信息。 第四十五条【执法计划报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和工作要点,于2月底前向上一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备。 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将年度执法计划和工作要点向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报备。 第五章 执法条件保障 第四十六条【执法办案经费保障】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积极争取落实农业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要求,将农业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执法抽检经费、罚没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加强相关经费保障,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为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第四十七条【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装备配置,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并建立健全执法装备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装备的采购、登记、使用、报废等管理。 第四十八条【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配备管理执法执勤用车,根据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积极协调、申请执法执勤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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