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03-31 作者:佚名- 小 + 大

第十一条【案例发布制度】农业农村部定期发布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总结农业行政执法经验,指导全国农业行政执法法律适用,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质量。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第十二条【执法办案指导小组】省级、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选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骨干,组建执法办案指导小组,加强对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提升基层执法工作能力和质量。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和行业管理关系】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检打联动、协助执法等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四条【执法资格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专业考试,按程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配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不得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负责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

第十五条【执法培训】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指导建立部、省、市、县四级培训体系,明确培训职责和任务分工。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制定本地培训计划,具体落实培训任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执法培训。执法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培训。培训情况应当作为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第十六条【日常业务学习】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农业专业技术知识,提升执法办案能力。

鼓励和支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七条【问题研究】农业农村部门领导班子应当定期研究、解决或者协调推动解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大问题。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托科研院所、高校、法律顾问、法学专家等,及时研究解决农业执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轮岗】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的执法人才。

第十九条【人员表彰和奖励】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辅助人员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临时借调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

严禁使用辅助人员直接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执法练兵】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聚焦执法办案主责主业,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开展执法练兵活动,发现和培养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执法尖兵和办案能手。

第三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基本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二十三条【依法保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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