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03-31 作者:佚名- 小 + 大

编者按: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管理,3月31日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zfszfjd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综合执法指导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过罚相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树立包容审慎执法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基层党组织建设】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

第九条【主要职责】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本级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层级职责划分】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县域复杂违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调用下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乡镇涉农执法力量,由其承担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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