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生鲜乳中可以添加什么物质? 答:禁止添加任何物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1、贮存生鲜乳容器有什么要求? 答: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12、生鲜乳运输车辆有什么要求? 答: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13、生鲜乳应保存条件是什么? 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14、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包括哪些? 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15、哪些地方禁止养动物? 答:《畜牧法》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 (二)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6、养殖过程不允许的行为有哪些? 答:《畜牧法》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泄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17、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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