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2〕18号 为切实做好2022-2025年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农牧发〔2022〕1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并印发至各相关单位,要求贯彻落实。 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羊布鲁氏菌病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 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通过所在区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等偶蹄动物进行 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种公牛和羊还需要进行 A 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全市所有羊(不包括种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对奶牛布鲁氏菌病继续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奶牛布鲁氏菌病A19株疫苗免疫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农发〔2019〕72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20〕13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实行申请批准后免疫;对种畜禁止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 狂犬病:犬只饲养者应当按《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北京市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猪A型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炭疽等疫病流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提出调整优化强制免疫病种范围的建议。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区根据本计划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对不具备程序化免疫的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实行“先打后补”。各区要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01号)要求,组织做好本辖区有关工作。 (三)加强技术指导。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动物种类和病种制定免疫操作规范,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区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工作,指导有关人员规范实施免疫接种,加强生物安全防护。 (四)做好免疫记录。各区要组织养殖场(户)、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详细记录免疫情况(免疫数量、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操作人等),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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