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进农村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三十二)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改革。稳妥推进试点。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稳妥扩大试点范围,选择部分县开展整县延包试点。制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推动中央、省、市、县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应用平台互联互通。规范土地流转。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测分析,指导各地依法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三十三)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深化宅基地改革。继续抓好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总结形成一批确权、赋权、活权的制度成果。统筹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分类确定处置政策,妥善化解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制修订宅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启动全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政策。配合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十四)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任务总结,推动表扬表彰先进地区、集体和个人。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推动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推动修订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开展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 (三十五)统筹推进农垦等其他领域改革。深化农垦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开展改革发展质量监测,研究深化农场企业化改革模式和路径,推动解决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遗留问题。推动健全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加强农垦行业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农村改革顶层设计。推动深化新阶段农村改革,提出系统全面、衔接配套的改革举措,系统谋划农村重点领域改革任务。发挥新时期农村改革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推介一批农村改革典型案例。 (三十六)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小农户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引导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发展。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加强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强化服务对接。深化社企对接服务,确定一批社企对接重点县,遴选一批优质企业,解决主体市场营销、品牌培育等共性难题。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开展“千员带万社”活动,鼓励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 (三十七)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制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指导意见,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拓展服务领域。推动服务领域从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向果菜茶等经济作物和养殖业拓展,从产中向产前、产后等环节延伸。加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力度,支持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主体,开展技术集成、生产托管、仓储物流、产品营销等服务。创新指导方式。深入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打造一批创新基地,培育一批创新组织,形成一批创新模式。鼓励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联盟、协会、指导中心等行业组织,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加强资源共享和行业自律。 八、强化要素支撑保障,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落地 (三十八)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要素保障、社会动员、监督考核等机制,加快形成上下贯通、精准施策的乡村振兴工作体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开展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督查激励。总结评估《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实施效果,推动如期完成目标任务。推动按规定建立乡村振兴表彰激励制度。引导各地开展现场观摩、交流学习等活动。 (三十九)拓宽农业农村投入渠道。扩大财政投入。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各地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推动出台农业农村领域专项债操作指引,发挥专项债券资金对促进乡村振兴作用。强化金融支持。配合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推动金融机构加大乡村振兴信贷投放,探索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常态化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优化农担奖补机制,支持扩大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引导更多发放首贷、信用贷。鼓励各地开发特色品种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险种,完善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精准理赔机制。推动设立乡村振兴基金。落实重大项目。实施“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启动一批重大工程项目。提高乡村振兴领域项目储备质量,强化执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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