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文件与记录管理 第七十八条【文件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的制度和文件,及时跟进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更新进行修订。 第七十九条【文件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场所各环节使用的均为有效版本。 第八十条【信息报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调查制度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工商注册信息、生产加工能力、财务数据以及屠宰相关指标等。 第八十一条【评查机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定期检查和评查机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检查和评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形成记录和报告,记录检查结果、评查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八十二条【记录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严格记录管理,对需填写的记录统一编制表单,明确填写要求和保存期限等。 除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施行时间】本规范自××××年××月××日期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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