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屠宰的生猪、生猪产品,与不可食用副产品、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等分区分类存放,清晰标识; (六)屠宰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器具,不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 (七)生猪屠宰、检验工作中使用的工器具,如刀具、托盘等,每次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 (八)可疑病害胴体、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等不污染其他肉类、设备和场地。已经污染的,按要求进行处理; (九)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加工助剂、清洗剂、消毒剂、润滑剂等化学制剂。 (十)不得在屠宰生产过程中进行设施设备的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四十五条【环境卫生监测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定期对屠宰生产车间等场地环境卫生进行抽样监测。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消除风险。 第四十六条【屠宰生产设备管理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屠宰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屠宰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屠宰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二)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护保养项目、维护保养日期、人员签字等信息; (三)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故障描述、维修部位、维修结果、维修日期、人员签字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化学品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化学试剂、易制毒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按规定采购、贮存、使用和处理,填写并保存危险化学品登记记录。 易制毒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记录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领用人员签字、保管人签字、库存数量等信息,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定。 屠宰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安全检查;计量秤、地磅、压力表、温度计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者校验。 第四十九条【动物疫情排查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发现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第五十条【应急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动物疫情、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六章 产品出厂管理 第五十一条【产品包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生猪产品包装管理,并如实记录包装材料使用情况: (一)使用的包装材料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二)包装材料和标签由专人保管,专库储存; (三)按照生产批次进行生猪产品包装; (四)包装后的生猪产品标签或标识与产品保持一致,且不易脱落,内容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十二条【贮存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贮存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产品出入库记录: (一)生猪产品贮存库应当保持整洁、通风,温度、湿度符合产品贮存要求; (二)不同批次的生猪产品应当分开存放; (三)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四)产品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入库数量和日期、贮存地点(区域)、贮存方式、保质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签字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产品出厂标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随附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包装生猪产品应当在最大外包装上加施(贴)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和检疫标志;裸装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检疫验讫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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