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厂区环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厂区周围应当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厂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路面平整、易冲洗,不积水。 厂区内废弃物及时清除或处理,不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 第十六条【厂区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厂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区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并有隔离设施; (二)生猪、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三)设有待宰圈(区)、隔离间、急宰间、实验室、官方兽医室和无害化处理间(或暂存间)等。 (四)设有生猪和产品运输车辆,以及工具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域临近生猪卸载区域。 第十七条【车间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当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 第十八条【待宰间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待宰间的面积与设施应当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圈舍容量,能容纳不少于单班设计屠宰能力的生猪。 待宰间四周围墙高度不低于1米,地面平整、易冲洗,隔墙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 第十九条【屠宰车间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与设施应当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车间温度控制符合生猪产品生产工艺要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 第二十条【检验室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检验实验室,配备满足日常检验检测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产品储存库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屠宰生产工艺、产品类型等,设置产品储存库,储存库内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储存库的温度应当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冷藏、冷冻储存库应当具有温湿度监控设备。 第二十二条【更衣室等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卫生间和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当设有单独的更衣室。 第二十三条【给排水设施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产车间应当根据工艺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热水管;地面不应积水。 加工用水的管道应当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明沟排水口处应当设置不易腐蚀材料格栅,并有防鼠,防臭设施。 第二十四条【生产照明设施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车间内应当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照明灯具的亮度应当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的工作需要。 第二十五条【通风与空气调节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车间内应当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流动的方向应当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第二十六条【屠宰设备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设备和工器具,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与生猪产品接触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当耐腐蚀、可反复清洗消毒,不与生猪产品、清洁剂和消毒剂等发生反应。 第二十七条【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分区域配备必要的清洗和消毒设施设备,不同区域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不得混用。 生猪运输车辆入口处应当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以上、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配置消毒喷雾器或设置消毒通道。 屠宰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洗手设施、换鞋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车间内应当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隔离间、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当设置车辆、鞋靴消毒设施。 第二十八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设计屠宰能力相适应的病死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采用的处理方法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及相关国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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