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证书补发 往年获证人员,因证书遗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应按原资格授予考区的公告要求进行申请。 十一、其他事项 (一)考试成绩达到执业兽医师资格合格标准的人员不可重复报考。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宜,按照《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39号)执行。 (三)2022年继续在西藏自治区进行C类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试点工作。 (四)考生可依据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农业农村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开展考前培训辅导。 附件: 1.兽医全科类考试报考专业目录 2.水生动物类考试报考专业目录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代章) 2022年2月21日 附件:(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