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五部委: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

日期:02-22 作者:佚名- 小 + 大

(五)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

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依法合理施用畜禽粪肥。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规范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开展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核查。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推进种养结合,畅通粪肥还田渠道。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标准,探索制定重点畜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引导畜禽养殖环节温室气体减排。完善畜禽粪肥限量标准,指导各地安全合理施用粪肥。到2025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97%以上,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水平明显提升。(农业农村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参与)

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组织各地依法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到2023年,畜牧大县率先完成规划编制。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畜禽养殖发展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制修订畜禽养殖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或者进行排污登记,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抽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以及粪肥超量施用污染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牵头,农业农村部参与)

推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养殖大省要依法加快制定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强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以珠三角、长江流域、黄渤海等区域为重点,依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力度。(生态环境部负责)大力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等多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农业农村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强化“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协同推进攻坚战。各地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将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和责任人员,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实施方案于2022年6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季度报送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按年度总结推进。

(二)强化政策保障

地方各级财政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支出责任,保障重点任务实施。发挥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等政策引导效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支持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护长效机制,推动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一体化运行管护。落实污染治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依法落实用地审批。大力发展农业农村绿色金融,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项目投资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依法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农户付费制度。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生态文明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强化监测监控

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在人口集中区、主要养殖区和种植区等,加密布设水体质量监测点位,基本实现监测点位区县级全覆盖。持续推进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结合环境监测工作,调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情况、污染物去除效果,并对设施正常运行情况进行通报。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对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进行动态排查;对国家监管清单中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省级有关部门要组织监测透明度、溶解氧和氨氮3项指标,原则上每年至少监测1次。在典型灌区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监测。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执法监测。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建设;选择典型小流域,试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长期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加强污染治理调查评估,强化环境质量改善效果分析,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排放和黑臭水体整治情况等进行监控。

(四)强化监督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以本地区实施方案为依据,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本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范围,作为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参考。健全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机制,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纳入强化监督。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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