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兽药非法添加物的文件 农业部公告第169号、农业部公告第2353号、农业部公告第2395号、农业部公告第2448号、农业部公告第2451号、农业部公告第2571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9号、农业部公告第384号、农业部公告第485号等可以看出,国家对兽药产品中非法添加物的检查与检测越织越密,有目标成分、有先进的检测与判别方法、标准,在法制越来越健全和法治越来越严的大背景及形势下,那些还做着青天白日梦和依靠地方保护主义做着兽药非法添加、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及行为,风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得严重。有人说得好,不被火给烧着的人不会对烧伤感到恐惧的,但是要是等到被烧的体无完肤就为时已晚了不是? 2、兽药非法添加物的检验 应先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号《兽药中非法添加药物快速筛查法(液相色谱-二级管阵列法)》进行筛查,也可采用自建方法进行高通量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筛查,确定有非法添加成分后,按农业部公告第2353号、第2395号、第2448号、第2451号、第2571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9号、第384号、第485号等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进行测定。监督抽检中发现新的尚无检测方法的非法添加药物时,兽药检验机构要第一时间报告中监所,中监所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补充检查方法制定和复核工作。 3、假兽药的法定判定标准 根据国家针对假兽药的法定判定结果与要求。对那些检验结果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含量无法测定等情形的样品,判定为不合格;改变处方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情形的样品,判定为假兽药。在上报检验结果时标明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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