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

日期:01-24 作者:佚名- 小 + 大

(二)资质审核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养殖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对异常情况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对审核通过的名单进行公开公示,及时告知养殖场,同时督促其自主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三)免疫管理

通过审核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实施免疫,做到应免尽免,免疫密度达到100%。实时上传补栏、出栏、疫苗采购、免疫数量、疫苗使用量、疫苗瓶二维码、疫苗包装等信息。规模场主动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的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上传抗体检测报告,按要求提交补贴申请。

(四)抽检核实

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春防秋防、包村包场排查、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定期抽查核实强免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一致性。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其饲养畜禽在检疫申报时不予受理,不予发放补助。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按照不低于辖区内直补场总数20%的比例,对直补场免疫效果进行随机抽检复核,并将抽检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抽检免疫效果不合格场(平均抗体合格率低于70%),经补免重新按要求采样送检,检测合格的方可申请补助,所需费用由养殖场承担。补免后抗体检测仍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补检的按放弃申请补助处理,不予受理其补助申请。

(五)补贴审核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畜禽养殖及强制免疫情况、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产地检疫等凭证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对信息异常且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按审核不通过处理。对通过审核的规模养殖场名称、补助畜禽数量及补助资金及时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贴资金。具体办法或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确保规范有序实施“先打后补”政策。

六、监督管理

(一)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切实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建立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村级防疫员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责任制,量化强制免疫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应免尽免。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惩处违反规定倒买倒卖疫苗、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等违法行为。

(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加强对“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的巡视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疫苗合规性、检测报告真实性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其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各项防疫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强化产地检疫,严查免疫记录,未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三)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全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重点加强对“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养殖场免疫状况,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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