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和农业行业监管的概念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由农业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覆盖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农机、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十多个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事关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能否全面实施、农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否有效保障。农业行业监管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通过督查、检查、抽查、巡查和审核等方法,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对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并通过行业监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行业监管的关系 农业行业监管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和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依法负责行政许可、技术推广、行业管理、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职能相关的行业管理活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落实法律、法规赋予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规范农业生产活动的主要手段,是农业行业监管的核心,是农业行业监管到位的基本保证。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依法负责行政许可、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行业管理活动是农业行业监管的辅助组成部分,为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标准和技术服务支撑。 三、存在问题 1. 委托相关管理部门执法。一些地方新成立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由于人员不到位,没有全面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有的地方仍将执法职能委托给农业相关管理部门行使,执法过程中依旧是“谁执谁的法”,削弱了农业综合执法合力,执法能力不强。 2. 坐等相关行业服务管理部门移交违法行为。有的地方新成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只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不行使行政检查职能,片面地认为行政检查职能是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职责,坐等相关行业服务管理部门移交违法行为,农业执法队伍缺乏主动执法的意识。 3. 以管理替执法,执法责任落实不够。在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实行农业农村部门与综合执法队伍的“局队合一”体制,撤销了相关执法机构,成立了综合农业执法队,编制部门配备农业执法队领导职数时,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领导兼任农业执法队队长。农业执法队缺少专职负责具体执法工作的领导,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领导疲于应对农业管理相关事宜,农业综合执法没有得到全面展开。 4. 过度撤销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例如有些地方在农业综合执法过程中撤销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导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的量大面广的动物检疫工作被弱化,动物卫生监督职能被弱化,检查人员隶转到农业执法大队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导致从事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足。 四、建议 1. 理顺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关系。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行业监管的主管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农业行业监管的核心和保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业行业监管落实情况的监督单位,负责对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公共服务职能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公共服务职能到位和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 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全面梳理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因此,行政检查作为行政单位的职责,只能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农业农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只能行使其公共服务职能,不能再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否则,将会导致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三者之间的职能职责不清的问题,导致交叉重复执法现象的发生。 3. 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落实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身份、编制、经费装备、执法着装、职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真正把能力强、素质高的行政执法人员隶转到执法队伍中,提高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同时,确保相关农业行业服务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4.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内部综合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对农业农村部门内部的综合执法能力和行业服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不履职和农业行业服务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进行督导。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内部综合执法机构和行业服务管理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也要配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做好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主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确保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行政许可、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农业行业监督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