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建立或者确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并负责全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监督管理。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属地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二)场区布局合理规范,保种群与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商品群分开饲养,具有相对独立的养殖区域。 (三)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四)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种畜禽来源清楚,符合品种特征特性。 (六)有切实可行的保种方案,包括保种原则、保种目的、保种方法、技术路线、保障措施、保种效果监测等。 (七)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有完整的保种记录和系谱档案资料。 (八)符合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 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母牛150头以上,公牛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母鸡500只以上,家系不少于50个; 鹅、鸭:母禽300只以上,家系不少于30个; 鸽:300对以上; 蜂:60群以上; 蚕:100个品种以上,每个品种1-3龄饲养数量不少于1500头,4龄至结茧饲养数量不少于400头。 其他品种的基础群数量可参考上述数量要求执行,抢救性保护品种基础群数量可适当下浮。 第五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在畜禽遗传资源的中心产区,范围界限明确。 (二)保护区内应有2个以上保种群,保种群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公里;蜂种保护区具有自然交尾隔离区,其中,山区隔离区半径距离不小于12公里,平原隔离区半径距离不小于16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