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抽检时间与立案或送达时间间隔 在257份处罚决定书中,剔除了时间明显错误(相隔时间为负数、相隔时间超过半年等)、抽检时间与立案或送达时间不明确的案卷,有效案卷剩余219份。部分案卷缺失立案或送达时间,我们选取其中较早的时间作为案件开始的时间。采用NETWORKDAYS.INTL函数计算从抽检到送达或立案相隔的工作日进行分析。(2018年、2021年数据偏少,仅有4个和6个,不具有统计意义,本文以2019、2020年数据进行分析。)
2020年,抽检-报告送达(立案)平均间隔天数22.9天,中位数22天。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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