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禁用兽药和兽药残留超标定性与处罚

日期:01-08 作者:陶彦宇 储瑞星- 小 + 大

4、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条例处罚关系图

罚款均值3079元,中位数2500元。

5、餐饮环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关系图


罚款均值6714元,中位数5000元。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所有案例中,仅有1例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无论是基于哪种定性作出的处罚决定,大部分案例都进行了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笔者也发现了几个有意思的现象:
1、货值金额与罚款数额之间不具备显著相关性,基于各地关于此类案件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如何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把握尺度也不尽相同。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罚幅度为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罚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但在实际处罚中,基于123条减轻处罚的幅度要远远高于124条。宁选择第123条作大幅度的减轻处罚也不依照罚款相对较低的第124条,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各地在案件定性上确确实实存在着理解上的不一致。
3、无论是经营环节还是餐饮环节,基于《食品安全法》做出的处罚金额中位数均为5000元。这个数字似乎是大部分执法人员心中对低货值金额案件的合理处罚金额,很多经营环节的案件都进行了减轻处罚,大部分餐饮环节案件并没有进行减轻处罚,只进行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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