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禁用兽药和兽药残留超标定性与处罚

日期:01-08 作者:陶彦宇 储瑞星- 小 + 大

二、法律法规适用
从案例的处罚依据来看,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法规。
在257例处罚案件中,各执法部门认定氟苯尼考检测不合格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五花八门,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定性:
1、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该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该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4、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违反了省条例,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6、对于餐饮环节查处的氟苯尼考检测不合格案件,均认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环节

序号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占比

经营

1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39%

经营

2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12%

经营

3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23%

经营

4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10%

经营

5

省条例

相关条款

14%

餐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100%


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定性,没有本质性的不同,都是认为其属于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按照省条例进行处罚的,也全部是认定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因此持该观点的处罚决定书占到了总量的76%,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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