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禁用兽药和兽药残留超标定性与处罚

日期:01-08 作者:陶彦宇 储瑞星- 小 + 大

近年来,在市场监管总局实施的国抽和地方市监部门实行的监督抽检中,市场销售的蛋类、肉类被检出含有氟苯尼考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各地市监执法人员意见并不一致。
实际上,不仅仅是氟苯尼考,对于禁用兽药和兽药残留超标区分与判断,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争议,如何适用法律,适用何种法律,需要执法人员的准确把握。
本文以氟苯尼考为例,在剔除了无效案卷后,收集了行政处罚文书网公示的25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文书中的地区、经营者类别、案涉食品、处罚环节、案件定性、罚没款、抽检送达时间等要素进行了分析,结果如下。
一、案件分布

257个处罚案例中,涉及16省163区县,其中市区96个,县、县级市67个。个体工商户192家,合作社6家,企业55家,学校4家。经营环节226家,餐饮环节31家。

案涉食品中,氟苯尼考检测不合格以蛋类居多,但肉类也有所涉及,肉类同时检出金刚烷胺、氧氟沙星、恩诺沙星等多种抗生素的概率较大。257例案件中涉及鸡蛋176例,鸭蛋48例,鹌鹑蛋9例,鹅蛋1例,鸽子蛋1例,鸡肉1例,牛肉4例,羊肉1例,猪肉8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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